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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南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》摘要选登

发布时间:2017-11-21


1、在建筑物外立面安装防护设施、通风空调设备、遮阳(雨)篷等以及敷设管线的,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。
2、建筑物的顶部、阳台外、门窗外不得堆放、吊挂有碍城市容貌、危及安全的物品。
3、不得向店外清扫、倾倒垃圾、污水、油污等废弃物。
4、不得超出门窗、外墙进行店外经营、作业或者展示商品。
5、不得在店外置放影响市容的物品。
6、不得擅自移动、损毁环境卫生设施。
7、不得擅自悬挂、张贴、刻画、喷涂、设置宣传品、标语。
8不得擅自占用公共场地设置摊位或者流动摊点。
9、不得擅自占用公共场地施工作业、搭建设施,堆放物料。
10不得擅自占用公共场地从事经营活动。
11、不得擅自占用公共场地举办文娱、商业活动。
12、不得擅自设置道路路缘接坡。
13、不得擅自在人行道设置隔离墩、车位锁等障碍物。
14、禁止在道路、桥梁、护栏、路名牌、电线杆、路灯杆、树木、绿篱等设施上晾晒、吊挂衣物和其他物品。
15、机动车、非机动车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、时段和方式停放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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