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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适当调整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的通知

发布时间:2014-12-25

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适当调整

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的通知

 

各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,武夷新区管委会,市人民政府各部门、各直属机构,各大企业,各大中专院校:

 

为全面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,充分发挥医疗保险在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的基础性作用,促进分级诊疗,合理分流参保患者,进一步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和医疗资源利用率,经市政府研究同意,从201511日起,适当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住院起付标准,调整后的标准(在每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)如下:

 

一、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:三级医院800元,二级医院620元,一级医院500元。

二、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:三级医院700元,二级医院520元,一级医院400元。

三、第三次及三次以上住院起付标准:三级医院600元,二级医院420元,一级医院300元。

 


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

20141224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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